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傅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9,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