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告 謝上文 被告 王清 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乃主張被告之債權額中有新臺幣(下同)106萬元不得參予分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6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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