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TTMACI
男35歲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ITTMACIEJPRZEMYSLAW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WITTMACIEJPRZEMYSLAW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笫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