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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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相對人 林美真 關係人 林志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關係人林志盈當時及將來對聲請人於該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辦理登記在案。基於前揭最高限額抵押權,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7年9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7日止共7年,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7.42%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8.22%),並隨該指數變動調整適用利率。又約定關係人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訏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惟上揭借款自109年11月2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尚欠本金為375,22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查詢單、動用繳款紀錄查詢、催告函、催告函收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2月20日新院 嶽民寶 110司拍30字第539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振興9141,191.791000分之18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59振興段914地號------------新庄路135巷6號七樓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7層七層:73.38合計:73.38陽台9.39㎡、花台0.69㎡全部備考共有部分:振興段477、47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