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12號
聲請人 呂俊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逸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372682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張逸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12號
聲請人 呂俊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逸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372682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張逸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