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請人 曾信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謝秀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相對人65,600元擔保債權證明文件(依臺端所提出匯款申請書,不足以釋明該匯款款項為借款目的)。
二、承上,請具狀釋明借款相對人65,600元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併提出催告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鄧謝秀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