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A女被告 黃俊嘉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4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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