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五號
被告甲○○原告乙○○○住臺中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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