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德安 等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8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47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原法院駁回其請求就原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繼續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依原法院在本案訴訟程序9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聲請人在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場表明撤回本案訴訟,並在筆錄上簽名(見原法院審訴字卷第30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本案訴訟繫屬業因聲請人撤回其訴而告消滅,原法院駁回聲請人所為繼續審判之請求,並無違誤,聲請人仍執其僅有暫時停止訴訟之意云云,對原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自屬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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