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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