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房屋重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人丁○○ 許明珠 之承.
甲○○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及同年月九日送達與聲請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簡清忠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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