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鄒怡秀 債務人 林桂瑀 即 林桂昭 即 蘇林桂昭 債務人 蘇成基
一、㈠債務人林桂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叁萬貳仟捌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桂瑀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成基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林桂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肆仟柒
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桂瑀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成基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林桂瑀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桂瑀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成基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