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六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鍾敬宏 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鍾敬宏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扣除被告因另案交付其他監所執行期間後,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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