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陸振華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8,149元,應繳
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651元。
㈡提出原告與被告間簽訂之借據及約定書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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