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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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號││││││├──┼────────┼─────────┼──────┼──┼───┤│1│金鼎證券投資信託│金鼎證券投資寶櫃信│0000000000│1│30,000│││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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