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己○○甲○○丙○○被上訴人即被告庚○○
乙○○戊○○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所諭知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等事項,其中第一項部分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丁○○、己○○、甲○○與丙○○等四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經核其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41,333元(詳本院106年度家補字第745號裁定,見本院卷(一)第37頁),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上訴理由。
三、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本件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高千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