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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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應再開過失傷害部分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