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32號聲明人 葉志強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柯麗華 生前最後住所地:桃園市龜山區文化村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葉志強之被繼承人柯麗華係於民國93年2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明人於聲請狀中載明其早已於103年11月11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104年3月2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上開法律規定2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