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載為「Z000000000號」,惟本院判決之對象並無錯誤,故上開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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