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聲請人 徐經祥 相對人 呂星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