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09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簡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33%│││344770│4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自民國110年│逾期在三個月以│││4228元│5月26日起│6月25日止│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633%計算││├────┼──────┼──────┼───────┤││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自民國110年│逾期在三個月以│││8479元│6月26日起│7月25日止│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633%計算││├────┼──────┼──────┼───────┤││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自民國110年│逾期在三個月以│││12752元│7月26日起│8月25日止│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633%計算││├────┼──────┼──────┼───────┤││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344770元│8月26日起││至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0.63││││││3%,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1.26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