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008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詹敦仁 、 詹清隱 法定代理人 詹炳昆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上訴人 詹光輝
詹志達 (即 詹榮華 之承受訴訟人) 詹志峰 (即詹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余寶珠 (即詹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詹禾鈺 (即詹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詹曉屏 (即詹榮華之承受訴訟人)共同 黃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