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09號原告 吳其強 被告新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江通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