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8號原告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今淂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今淂豪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秋圓 被告 王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王啟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余富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