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5.04.19│95.04.02│95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8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87號│字第787號│第227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第437號│95年訴字第437號│95年訴字第10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30│95.06.30│96.01.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437│95年度訴字第437│95年度訴字第1001││││號│號│號││判決├────┼────────┼────────┼────────┤││判決│││││││95.07.17│95.07.17│96.02.2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1566號│字第1566號│字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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