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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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傅沛鈴 (原姓名 傅文琴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