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和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