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訴人鴻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小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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