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鄞旭聰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等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鄞旭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鄞旭聰因犯殺人等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嗣上訴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審理,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撤回上訴確定,殺人罪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3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