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89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珏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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