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78號原告 劉政偉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劉清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三日所提民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附屬文件(即原證一至九)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