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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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
原告 郭錦輯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
被告 蔡靜瑋
訴訟代理人 鍾佩潔 律師
洪千惠 律師(113.10.21解除委任)
劉慕良 律師(113.10.21解除委任)
陳冠仁 律師
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就目前登記為被告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號12之6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主張為伊所有,僅係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並已於112年4月10日提起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前案),是本件被告之婚後財產是否包含系爭不動產,以前案認定為據,為避免認定事實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