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謝介銘
送達代收人 吳怡秀
附民被告 游皓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8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