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謝介銘

送達代收人 吳怡秀

附民被告 游皓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8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