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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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9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何昭鴻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金平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務人何昭鴻設籍嘉義縣、債務人何金平設籍於臺中市,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