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黃正碩 被告 劉明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簡字第1225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