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新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 律師上列被告 因重利 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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