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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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振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消費帳款,分就正、附卡人部分各分列其消費金額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