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田麒沛 被告甲○○
四丙○○住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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