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築物面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甲○○被告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確認建築物面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原告主張確認重建之真善美A棟2B9建築物之面積及營建費用等,依所提出之真善美更新會重建融資與利息清償明細所載之價額為新台幣829,486元,核與原告主張本件請求確認之重建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0,000元相當,依原告主張之價額新台幣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