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丙○○告訴被告甲○○、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