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27號
102年度易字第1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