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倪春美 被告 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街○○○號;戶籍地址則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核閱無訛,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