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林清華 相對人 林賽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又假扣押或假處分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無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倘債權人仍聲請法院准許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實施強制執行者,既不得更行提起本案訴訟,上開法條所稱訴訟終結,自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7號裁定參照)。另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乃有關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其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當係指訴訟費用所屬本案訴訟之終結,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106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行,是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撤回。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執行者,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2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號提存書,提存新臺幣(下同)462,000元,並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相對人如附表所示財產在案,現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之證明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未提出任何佐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2號假處分事件、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103年度聲字第1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等卷宗核對無誤。又本件提存係屬保全程序之擔保,依上揭說明,所謂訴訟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行,故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撤回。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並取得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2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號提存書提存現金462,000元並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號對相對人如附表所示財產為假處分強制執行後,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獲部分勝訴確定,相對人於89年6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兩造之被繼承人 林吳秋娥 名義,有聲請人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號卷提出之前開2份判決附卷可證。然聲請人並未撤回假處分之保全執行程序,其保全裁定亦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裁全字12號、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號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關於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聲請,在供擔保人即聲請人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而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本件聲請與前揭「訴訟終結後催告行使權利」之要件未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德盛附表:
┌─┬────────────────┬─────┬──────┐│編│不動產坐落│權利範圍│面積││號│││(平方公尺)│├─┼────────────────┼─────┼──────┤│1│馬公市○○段○○○○○號土地│五分之一│259│├─┼────────────────┼─────┼──────┤│2│馬公市○○段○○○○○號(門牌:│全部│1.層次面積│││澎湖縣馬公市○○里○○路○○○○號││一層54.42│││)││二層56.48│││││電梯樓梯間│││││16.89│││││2.總面積│││││1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