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世稜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光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新臺幣壹佰元,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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