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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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352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零參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二五、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