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陸許字第1號抗告人 張全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全喜 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