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垂裕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編號A(門牌彰化縣田尾鄉○○巷000號)即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謄本。
二、前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或附近房屋成交紀錄...等)。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新台幣139,864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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