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林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松吉 及 林志錦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