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魏繼生 即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53號),聲請交付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53號案件告訴人魏繼生欲聲請其於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99年7月3日止間,在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所填寫提出訴訟之申請表影印本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閱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查無聲請人魏繼生所聲請付與之上開申請表存卷;至聲請人對該案被告 許文政 所提之過失傷害告訴乙情,業經臺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於99年4月21日製作「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記載明確,本院亦於103年
1月16日裁准付與上開調查筆錄影本予聲請人,聲請人並於
103年1月22日到院收受無訛(見本院聲字第87號卷第17頁),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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