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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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9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5年10月1日│││司 潘能維 │行││││├─┼─────────┼─────────┼─────────┼─────────┼─────────┤│2│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5年11月1日│││ 司潘能維 │行││││├─┼─────────┼─────────┼─────────┼─────────┼─────────┤│3│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5年12月1日│││司潘能維│行││││├─┼─────────┼─────────┼─────────┼─────────┼─────────┤│4│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1月1日│││司潘能維│行││││├─┼─────────┼─────────┼─────────┼─────────┼─────────┤│5│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2月1日│││司潘能維│行││││├─┼─────────┼─────────┼─────────┼─────────┼─────────┤│6│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3月1日│││司潘能維│行││││├─┼─────────┼─────────┼─────────┼─────────┼─────────┤│7│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4月1日│││司潘能維│行││││├─┼─────────┼─────────┼─────────┼─────────┼─────────┤│8│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5月1日│││司潘能維│行││││├─┼─────────┼─────────┼─────────┼─────────┼─────────┤│9│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6月1日│││司潘能維│行││││├─┼─────────┼─────────┼─────────┼─────────┼─────────┤│0│紫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56,000元│CL0000000│96年7月1日││1│司潘能維│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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